问题 | 购买二手房中介费要怎么给 |
释义 | 案例分析 去年,沈先生想在浦口买房子,就找了一家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找到一处合适的房子,他跟中介公司、房主签了份合同。按照合同,沈先生付了2.35万元的中介费。由于种种原因,房子后来并没成交,他们三方又签了一份协议书,解除之前的合同。协议中约定,沈先生之前付的2.35万元,中介公司不退。 合同解除了,中介公司又在某小区为沈先生找到一处合适的房子。沈先生一家很满意,很快跟房主签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沈先生又给了中介公司4000元钱。 按理说,这桩买卖就结束了,但后来中介公司把沈先生告上了法院,索要中介费2.66万元。中介公司称,第二套房子的代理费是2.66万元,并称这是写在合同上的。 而在沈先生看来,第一套房子并没有成交,所以后来买房时,他在之前付的2.35万元基础上,又给了中介4000元。他认为,这两次的钱加起来,是中介促成房屋买卖的费用。他把房子成交的那份合同提供给法院,上面关于中介费的部分,留了个空白,并没有填写具体数字。沈先生以为,既然没有约定,就意味着不用再交了。 法院又看了中介公司保留的合同,空白处填上2.66万元,原来这是中介公司写上去的,也没告诉沈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在与沈先生第二次签合同时,不但没有写明中介费是多少,后来自己填写了数额还不告诉沈先生,属于重大缺陷。另外,第一份合同并没有成交,中介公司收的2.35万元,却是按房屋成交价的百分比收取,也不合理。 考虑到中介公司付出的工作及其他因素,法院酌情判定,沈先生再支付3000元给中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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