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合法种子因气候因素和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由谁负责 |
释义 | 一、购买合法种子因气候因素和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由谁负责 优质种子是获得高产优质的保证吗,种植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一旦出现问题,导致减产,产生纠纷,种植户和种子经销商双方应怎么处理呢? (一)首先确定导致减产的原因 优良品种能否获得高产,它只是一个因素,在生产过程中,还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作为种植户,首先应该分析原因,排除因为气候条件、天气原因、栽培技术、肥料、土壤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要求种子经营者赔偿的只能是因为种子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其他因素如气候环境,栽培管理不当及病虫害等造成的损失,均不属于种子质量问题赔偿的范围。 (二)什么状况才是种子质量纠纷 种子质量纠纷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种植户使用的种子确实是由经营者提供的,而且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2、生产的产品与所购买的品种特性存在较大差异。 3、种植户使用的种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或登记、或者虽然通过审定但推广范围不含本地区,导致减产 4、种植户使用的种子包装标签不真实、系假冒,与真实品种的特性不相符,如:品种特性、适宜推广范围、产量指标、栽培技术要点等内容,误导种植户没有采取相配套的栽培管理措施导致减产。 二、气候造成水稻减产,损失谁来承担 如果水稻的种子是因为种子的质量原因而导致水稻减产的话,那么卖种子的部门就需要承担责任,赔偿水稻种植户的损失。但是如果是因为气候原因或者其他与水稻种子本身无关的原因,卖种子的部门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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