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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质押是否可以更改股东?相关规定与演变
释义
    股权质押不改变股东身份,但需进行登记。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须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并清偿债务。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权设立取决于权利凭证交付或出质登记。特别实现方式允许提前兑现或提货清偿债务。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并清偿债务或提存。
    法律分析
    一、股权质押能否变更股东
    股权质押并没有改变原股东身份,不需要变更股东。只是股权质押后,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注明该股权经过质押了,存在权利限制。
    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而且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为虽然在出质以后,该出质的股权仍然是出质人所有,也只有出质人才能享有处分权,但是该出质的股权在出质后已经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成为债权的担保,所以出质人的处分是受到限制的,如果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协商一致,出质人转让该出质股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给质权人造成损失,出质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在债务清偿期届之前转让出质股权的,则出质人应当进行预清偿,有一方不同意预清偿的,则应当将所得款项进行提存,继续质押。
    二、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结语
    股权质押并不改变原股东身份,无需变更股东。质押后需登记,注明权利限制。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必须协商同意。转让所得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出质人享有处分权,但受限制。未经协商一致转让无效,损失需赔偿。如协商同意在清偿期前转让,则应预清偿或继续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第440条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协商同意,转让所得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五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六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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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7: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