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界定能动司法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能动司法,在司法审判的不同层面有不同内涵。就诉讼模式或审判方式的角度来看,就是要在特定类型案件的审判程序中,强调法官的主动性,发挥法院的能动作用。而不应该在所有案件的审判中都强调主动性。我国的诉讼制度,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浓厚的职权主义,并深受诟病。因此,审判方式改革成为前些年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审理范围、举证责任、职权调查和庭审方式等方面职权主义的弱化。这些改革强调了法院的被动性和中立性,就审判的一般规律来看,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如果简单的一刀切,脱离中国农业人口占主流的国情,漠视基层法院审判案件的多数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较低的实际,不论什么案件都实行单一的当事人主义或对抗制的诉讼模式是注定行不通的。事实上,作为二战后许多国家民事诉讼立法参照之蓝本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早已经规定了法官在引导和加速诉讼程序方面享有相当主动的地位,法官有责任向经济较贫困的当事人和缺乏文化的当事人提供协助和教育。即使在典型对抗制或当事人主义的美国,早在上世纪初,庞德就对法官不进行干预,不是独立地寻求客观真实和正义的司法竞技理论提出了挑战。2因此,在诉讼模式或审判方式的定位上,应当区分案件的不同类型有所侧重。在特定类型案件的审判中,要强调法院的主导地位和主动性,但对其他案件则仍应保持法院的被动和中立。具体来说,能动司法要求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诉讼模式或审判方式的基本格局上,在有关民生和弱势群体等特定案件(如涉农、婚姻家庭、相邻等案件,低收入群体、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的审判中,发挥法院更大的主动性和主导作用,赋予法官更大的主动权,提供更多的司法帮助。比如,积极做好立案前的非诉调解,起诉方式和诉讼程序的简化,职权调查时机和范围(包括执行过程的财产调查)的灵活运用,调解方法的多样化,以及提供法律教育和诉讼指导等方面的帮助。指定专门的审判机构如人民法庭和专门业务庭办理。在审判管理上,简化流程,取消立审分离、审执分离等做法,从而全面有效地发挥办案法官主导诉讼,化解矛盾,公正司法的积极作用。但是,能动司法,并不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回归,也不是对当事人主义的全盘否定。对于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如公诉案件、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案件等,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况下,法院应当遵循对抗制或当事人主义的基本诉讼原则,恪守被动和中立,不得滥用能动司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