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规定有《湖北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其中明确规定了: 一是明确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明确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底盘,实行“多规合一”(创新点)。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评估调整的基础上,国土、规划、农业、环保等部门,按照近、中、远期规划相结合的思路,做到“统一控制、统一布局、层次清楚、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二是优化村庄布局与规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人口不断减少,为提高村庄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产业化、逐步提升居民点聚集度,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拟规划新型农村社区。 一、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是什么 用地使用兼容是确定地块主导用地属性,在其中规定可以兼容、有条件兼容、不允许兼容的设施类型。一般通过用地与建筑兼容表实施控制。目前普遍缺少关于兼容设施的规模与容量标准的控制。用地使用兼容不得改变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并应给出兼容强度的指导性指标。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二、关于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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