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任意盈余公积如何提取 |
释义 | 《农民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退社的程序和时限,不同身份的人员有不同的提议期限。退社后,人员资格将终止。根据第二十条,合同仍需履行,但有限定或商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退还给钱额、公积金份额以及可分配盈余的方式和时限,同时要按章程分摊亏损和债务。 法律分析 《农民合作社法》第十九条限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议;其中,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人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议;章程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退社人员的人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人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限定或者与本社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人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限定的方式和时限,退还记载在该人员账户内的给钱额和公积金份额;对人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限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人员应当按照章程限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拓展延伸 盈余公积的合理利用与管理 盈余公积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留存利润的方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合理利用和管理盈余公积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首先,企业可以通过将盈余公积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创新或市场拓展,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盈余公积也可以用于偿还债务、增加企业的抵押物或提高信用评级,从而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运用盈余公积来回购股份、支付股息或进行股权激励,增加股东的权益回报,提升企业的价值。总之,合理利用和管理盈余公积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求,制定科学的资金运作策略,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风险的可控性,以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结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退社的程序和要求。根据第十九条规定,退社申请需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提出,并根据不同人员身份有不同的提议期限。退社后,人员资格将在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根据第二十条规定,退社前已订立的合同应继续履行,但根据章程或协商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第二十一条规定,退社人员应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退还其账户内的财产份额,并根据法律规定返还可分配盈余。退社人员还需按照章程规定分摊退社前的亏损和债务。合理利用和管理盈余公积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可用于扩大生产、偿还债务、增加抵押物、提高信用评级、回购股份、支付股息或进行股权激励,以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