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如车票、保险单等。其特征为要约向公众发出、条款单方制定、无法协商、一般为书面形式、制定方具有经济优势。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规、欺诈等不公平条款。格式合同的产生基于社会经济基础,如行业垄断、交易重复性、简便省时等。 法律分析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由一方单方面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胁迫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地免除自己的义务,或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产生的条件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