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9年安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关于传发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8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9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 2009年安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90.4元2、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524元3、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202.5元4、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284.1元5、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2009年3月9日附:安徽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3.6元。2、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8531.9元。3、农民人均纯收入3556.3元。4、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54元。5、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1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