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简单的小型的普通工程可以只编制监理规划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于大中型工程项目或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工程,必须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但对于简单的小型(三等工程)和一般工程可不必独立编制,为保证监理控制、管理和指导监理工作,可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对主要方面或专业的监理控制要求予以融入,使监理文件和控制、管理依据明确和完善,使这个监理规划即具有指导性质的监理规划要求又有具体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的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