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行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有:倾销行为存在;损害结果存在;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一条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二条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三条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