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登记流程及所需材料 |
释义 |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有两种,一种是结婚登记,一种是离婚登记,结婚登记在学理上又分为初婚登记和再婚登记。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缔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机关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即意味着婚姻关系依法终止,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结婚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具备成熟的心理和身体条件,是结婚的前提,因此法律规定了准予结婚的法定年龄。只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当然,法定婚龄是能够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是结婚的最佳年龄。有结婚意愿的双方当事人在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之后,可以自主选择何时结婚。 未达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 婚烟登记分以下几种: 一、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现场填写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军人证件; 3、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5、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6、现场填写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三、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现场填写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四、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现场填写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五、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5、现场填写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六、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现场填写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七、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现场填写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虽然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如果婚姻双方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均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则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此种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在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根据国务院2003年公布并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婚姻登记需要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用,收费标准是每对9元。这样的收费标准一直延续至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关于停征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就包括行政部门的登记费用,包括婚姻登记费用以及收养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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