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可知,设立分公司应当申领营业执照。并且,分公司因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选项C错误。对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应由该公司自行决定。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