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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票据关系进行名词解释
释义
    一、定义
    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关系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二、主体
    主体是指在票据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责任的人,也称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即票据当事人,如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持票人等都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当事人中,在票据上签名在前的称前手,签名在后的称后手,签名相邻的两当事人称直接前后手。在票据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是票据权利人,或称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的人是票据义务人,也称票据债务人。
    三、内容
    在票据关系中,票据当事人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的票据义务是票据关系的内容。票据关系的内容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与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另一类是债权人的追索权与债务人的偿付义务。
    四、客体
    票据关系的客体就是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票载金额。
    五、种类
    按照票据名称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
    (一)汇票关系
    因汇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汇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
    汇票关系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其中,付款人是第一顺位的债务人,出票人是第二顺位的债务人。票据发生转让时,会增加新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每转让一次,就会增加新的当事人。
    (二)本票关系
    因为本票的出票、背书转让、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本票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它在当事人方面与汇票不同,基本当事人有二方,即出票人和持票人。出票人为票据债务人亦是付款人。本票的持票人在付款日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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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8: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