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谋取回扣是指什么 |
释义 | 谋取回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秘密退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格。回扣具有以下特点: 1、回扣只存在于商品或劳务买卖关系中,其他经济关系中的类似现象不能称为回扣; 2、回扣只能由卖方支付,只能由买方支付的部分款项返还给对方; 3、回扣的收受者只能是买方本人或其经办人。 一、回扣与商业贿赂的联系是什么 按照是否入账的方式,把回扣简单分为两种,即“账簿上显示的回扣”和“账簿上未记载的回扣”。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商业贿赂里较为典型的一种行为方式,就是收取回扣后不入账。 所以,倘若回扣要以商业贿赂论处,归属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则要看其是否入账。 回扣只是商业贿赂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但它却不是商业贿赂的全部。 回扣的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的附赠给予,而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收受回扣不一定归属于商业贿赂,只有当回扣未入账时,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若收受回扣后,能够按时交纳给单位,并如实入账,则非商业贿赂。 二、受贿罪的性质认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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