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家认可的军事法一般属于普通法,在制定时都应以宪法为依据。军事法即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兵役法》、《国防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依据: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第三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 第四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和立法体例规范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应当从国家和军队的实际出发,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和统一,保障和促进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第六条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基本依据,是推进军队全面建设的重要保障。总部、军兵种、军区党委、首长应当将军事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