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用“先天性不赔”来拒绝鳞状癌的理赔是不合法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哪些疾病属于“先天性不赔”,并且在投保时应当告知被保险人。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告知被保险人,则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将鳞状癌列为“先天性不赔”疾病。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三条 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义务,明确约定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损害由谁负责,约定保险金给付的标准和方式等内容。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不承保的约定,应当在保险单、投保书等有关文书上用足以引起注意的字句予以提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规定: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 结论:如果保险公司用“先天性不赔”来拒绝鳞状癌的理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保险合同中关于“先天性不赔”疾病的约定必须明确、合法、公正,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时向被保险人告知这些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