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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健身卡没过期可以退钱吗
释义
    法律分析:一、健身卡没过期可以退钱吗
    商家会员卡未到期,是否能退费,应当根据以下情形进行确定:1、因合法原因影响消费者继续使用会员卡的,可以要求商家进行退费,让商家将会员卡里面剩余的费用退还给消费者;2、消费者的会员卡不影响使用的,就不可以要求商家进行退费,商家也应当继续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行动建议:影响会员卡使用的,消费者可以找商家进行退费,商家拒绝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并且让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让当地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生效后,就可以强制让商家进行退费。
    二、健身卡、会员卡等预付卡不想用了可以退费吗?
    你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人,羡慕别人的好身材,自己一冲动就办了健身卡,但实际上就是买了个心理安慰,没去几次就放那里落灰了,那健身卡不想用了能不能退费呢?健身房不给退怎么办呢?接下来笔者就跟大家好好说说这个话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20年7月,小丽到某健身公司办理了一张瑜伽会员卡,付了会员费4980元。按照该会员卡的规定,小丽享有一年内无限次瑜伽课程的学习资格,但会员卡刷卡之后不能退款。在办卡后第三天,小丽因个人原因向健身公司提出退卡申请,并要求返还会员费。健身公司认为,小丽已经刷卡上过课,根据办卡协议不能退还会员费。小丽遂向提起诉讼,要求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发行的瑜伽会员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合同解除后对原告小丽尚未消费的部分对应的会员费,被告公司应予退还。原告小丽办理会员卡后虽未实际使用该会员卡学习瑜伽课程,但考虑到其系因自身原因不使用会员卡,且在办理会员卡以及原告预约使用该会员卡期间,被告公司付出了相应的工本费、人工费等,因此对原告小丽要求返还会员费的金额酌情予以扣减2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小丽返还会员费4780元。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健身卡内未消费部分费用是应当予以退还的。除了健身卡,常见的还有美容、美发会员卡、餐饮会员卡等,我们称之为单用途预付卡。商家经常用合同明确约定一旦激活概不费等理由来拒绝退卡退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双方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该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而格式条款则要求商家不得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但是商家往往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或“一经消费概不退款”为由拒绝退费。显然是不合理的约定,应当视为无效条款。消费者有权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理性消费、谨慎消费,杜绝盲从,从自己的需求点出发选择真实所需,提高自身风险意识,远离消费“陷阱”。话说到这里,那是不是所有预付卡都可以随时申请解除,要求退卡退费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显然不是的,毕竟商家的权利也是要维护的,因此退卡有条件,过错有责任。我们要把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来讨论。首先是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退卡。比如说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使用,或者主观因素就是不想用了。这类情况都应当归属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根据笔者上面的表述,大家也能明白,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退卡也是可以退的,但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退款项也需要进行一定的抵扣。如果才办卡,未进行任何消费,通常需要抵扣适当的人工费。如果办卡一段时间并实际使用或享受了部分服务,则实际消费部分应当正常抵扣并适当支付商家服务费、人工费,有些商家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这些都是消费者应当承担的部分,合同虽然可以解除,但系因己方原因导致,所以消费者需要承担过错对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商家损失。其次就是商家原因导致退卡。比如说商家倒闭了、长期非正当原因不营业、设备出问题、服务不到位等等情况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继续履行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退卡退费的要求,不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这个情况同时会带来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举证责任。需要消费者举证证明商家的违约行为,如何取证,留取什么样的证据如果不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无论如何,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大家及时咨询律师,寻求帮助,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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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1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