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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制度?
释义
    《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制度包括:(1)产品在出厂前,都应当经过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的检验,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2)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违反法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不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为劣质产品和处理品。对劣质产品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定:一是看其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符合国家用电安全标准,该电冰箱为劣质电冰箱;二是看其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具备使用性能的是劣质产品。如电冰箱不制冷,该电冰箱为劣质产品。劣质产品不得出厂销售,更不得冒充合格产品出厂。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难免会生产出一些残次品,这些产品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出厂销售。但这类产品出厂时,必须向消费者明示该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不得将这类产品冒充质量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
    产品合格证办理流程
    产品合格证办理流程:1、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领取申请表;2、质量监督行政部门审查材料;3、抽取样品、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4、报领导审批。我们除了知道产品合格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以外,还需要知道产品合格证除包括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生产单位及地址等内容外还应有下列内容:(1)执行产品标准号。(2)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成批交付的产品还应有:批量、批号及抽样受检件的件号等。(3)产品的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或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一方面是要求生产者要保证产品质量,另一方面是为了让用户、消费者辨明产品的质量。提供了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规格和相关参数,质检人员签字、产品或产品检验批次、产品或产品批次编号.有的时候还附上检验项目.表明改产品或该批次的产品按照厂方检验程序进行了检验,是合格的.产品合格证是生产企业为表明出厂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或合格印章,是企业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志义务。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这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最起码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价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珠宝首饰、计算机、汽车等产品。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标签,如,服装、鞋食品等产品。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如,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总之,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该规定仅是使用于经检验合格的合格产品,不适用于不合格产品;2、该规定仅对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有效。
    产品具有合格证,能否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都可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实践中,相关机关发放产品合格证或其他证明,往往采取抽样检查或者年检的方式进行。而抽样检查并不能保证每一件产品都是符合标准的,如果某件“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不能以产品经过抽样检查而否认其对消费者的损害事实。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对于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仍视为缺陷产品。据此,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并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即产品具有合格证,也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
    产品质量问题会如何举证
    产品质量问题需要举证的内容有: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6、其他证据等。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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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