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事程序: 由职工所在单位携带职工档案,提前一个月将次月到达退休年龄人员档案送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由养老保险科和社保局退休待遇审核科共同对职工退休条件等项目进行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审核人分别签字后加盖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工退休退职审批专用印章后由用人单位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待遇。 申报资料: 职工档案,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承诺时限: 随到随办,当日办结 承办科室: 养老保险科和社保局退休待遇审核科 对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所在单位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洛阳市职工医病退休(职)审批表》,并携带职工本人档案及已审批的《洛阳市病伤职工劳动能力检查鉴定审批表》报养老保险科,养老保险科根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确定的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办理因病退休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