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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释义
法律主观:
法庭辩论的程序是: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发表公诉词;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对争论焦点进行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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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18 5: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