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所得税不可以不申报,需申报缴纳的范围如下: 1、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