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企业的担保费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予以确认:(一)担保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与担保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担保费收入的金额应按委托担保合同规定的应向被担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五条 对于首次执行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