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需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责任,借款人无法偿还时方可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连带保证则无需明确责任,债权人可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债,责任较重。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在担保时规定借款人无法偿还时负责担保,则为一般保证。法律规定,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时,才可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如果担保人未写任何规定,则为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更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