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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行为
释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
    1.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2.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
    (2)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规格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不予公示;
    (3)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4)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5)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质次价高商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侵权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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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