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2)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3)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延伸知识】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其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五条,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同)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社保机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已经参加其它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只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