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情况下,三日内移送管辖的案件就会立案。根据相关规定,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如果发生二个月才立案的情况,可以向上级法院举报或者向同级检察院举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