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局对投诉置若罔闻 |
释义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劳动者权益。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的将受行政处分或刑事追责。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向上级劳动部门或本级政府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包括宣传法律、监督执行、受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部门投诉,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投诉。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拓展延伸 劳动局被指责漠视投诉权益 劳动局被指责漠视投诉权益,这一指责是针对劳动局对于投诉问题的不作为或不予重视。作为负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构,劳动局应当积极处理投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投诉置若罔闻的做法无疑让人失望和愤怒。劳动局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个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公正、平等的劳动关系,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正的环境,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劳动局必须及时采取行动,解决投诉问题,以重建公众对其的信任。 结语 维护劳动者权益,有效投诉渠道不可或缺。劳动局作为维权机构,应积极处理每起投诉案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漠视投诉的批评,劳动局应深刻反思,加强调查处理,确保公正环境下劳动者权益得到维护。只有如此,才能重建公众对劳动局的信任,促进公正、平等的劳动关系,让法律的保护和尊重感受到实质落地。劳动局必须及时采取行动,解决投诉问题,以重塑形象、赢得信赖。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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