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调解书生效需要签字。 民事调解书包括的内容如下: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7、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诉讼。 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的。诉讼上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法律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