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以及收养登记的相关规定。 重点概括: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包括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无子女、有抚养能力。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孩子需要经所在国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养登记需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起成立。收养过程需遵守收养公告、签订收养协议、办理收养公证和进行收养评估等规定。 法律分析 一、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收养外国小孩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结语 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包括: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年满35周岁,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需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应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和送养人有权要求保守收养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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