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执行。因为在投保有效期内并且未发生保险事故,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投保人即被执行人所有,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内部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对抗法院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执行。虽然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但考虑到康宁保险是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