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股股东不具有的权利是 |
释义 | 不属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有固定收益权,公司经理提名权等。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有公司管理权、收益分享权、股份转让权、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要求权等。 普通股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筹资和投资者的需要,可以发行不同种类的普通股。 1、按股票有无记名,可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 记名股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这种股票除了股票上所记载的股东外,其他人不得行使其股权,且股份的转让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手续,需办理过户。中国《公司法》规定,像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 不记名股是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这类票的持有人即股份的所有人,具有股东资格,股票的转让也比较自由、方便无需办理过户手续。 2、按股票是否标明金额,可分为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面值股票是在票面上标有一定金额的股票。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大小,依其所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额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面值的比例而定。 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是指基于认购普通股产生的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它构成股东权的基本内容,且具有最显著的平等性,普通股东的每一股份都容含着等量的权利义务。唯一的例外是当股东握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时,其表决权要受公司章程的限制。这一限制是为了防止大股东任意操纵公司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 特别股东权是股东认购设立特定利益的股份而产生的股东权。特别股东权的内容依特别股种类的不同而相别,概括起来有: (1)对公司的特别事项有优先表决权。 (2)公司有盈余时,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可优先分得股息和红利。 (3)公司解散时,清算后尚有剩余财产的,可优先分行。 (4)只有在普通股东分得盈余或剩余财产后,尚有剩余的,才能接受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特别股东权必须载明于章程中,并且公司得回收之。 综合上面所说的,普通股东也是属于公司的一个投资者,同样也是可以参与公司的大小事务,但对于普通股东权要比特别股东权的权利少一些,所以,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公司法也是有专门的规定,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股东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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