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拒绝开具转院证明怎么办 |
释义 | 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的处理方法:1、投诉卫生局;2、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需提供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查受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异议可再次申请鉴定。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民事责任争议,制作协议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履行;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则不再调解。 法律分析 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处理方法: 1、如果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局投诉。 2、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结语 综上所述,当医院不给开转院证明时,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局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需详细说明相关情况、事实、请求和理由等。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若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应在5日内交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并通知申请人。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民事责任争议,制作协议书,并由双方签署。若确定为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可进行赔偿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履行。如调解不成或一方反悔,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调解。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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