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保护机关使用网络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一、网络侵权的主体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网络侵权的主体一般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使反通知权时应以声明的方式进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网络用户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将声明转发给权利人。 二、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同,可以将个人信息泄露的途径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网络服务商泄露个人信息。 网络服务商包括资讯类网络服务商、社交类网络服务商和购物类网络服务商,后两种网络服务商一般要求用户注册后享受相应服务,而用户注册的资料一般包括用户名、密码、邮箱、手机号码等,部分甚至还包括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职业和学历等等的详细资料。用户点击注册提交后,个人信息一般会通过函数算法转变为一些没有规律的字符进行存储,这种加密的存储方式由于解码的难度比较大,整体而言还是比较安全的。但是还有部分的网站在存储用户个人资料的时候,是采用明文密码的方式,也就是用户输入什么,后台就存储什么,这样只要谁能够看到后台的数据库,就能完整地看到每个账户和相对应的密码和个人信息了。 第二类: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员工倒卖个人信息。 掌握个人信息的单位主要有通讯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快递公司、房产公司、中介公司、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等等。这些机构存在部分不法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个人信息非法牟利。 第三类:存有个人信息的设备或介质中了病毒。 电脑或者手机中了木马病毒; 使用了黑客设置的WIFI或者自家的WIFI被黑客破解; 通过伪基站短信等途径访问了钓鱼网站,导致重要的账号密码泄露。 三、网络安全法是以第几号主席令发布的? 网络安全法是以第五十三号主席令的方式发布的,于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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