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地区工伤待遇 |
释义 | 北京地区工伤待遇如下: 1、属于工伤,就法律程序而言应先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再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级别获得相应待遇。 2、工伤治疗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单位照常发放;若单位已上社会保险,则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等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若单位未上社会保险,则前述费用由单位承担。详见《工伤保险条例》第 10、 11、13条、30条及《北京市实施法》第6至第10条; 3、构成伤残达到5到10级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应支付按伤残级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标准请参见《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及《北京市实施法》第36条。 4、就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5、法律依据参见下述条款: (1)《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北京市实施法》第36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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