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患者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精神病人也有选举权,但若病情不允许行使选举权,将被选举委员会确认并不列入选民名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则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法律分析 精神病人本身是有选举权的,但是因为病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拓展延伸 精神病患者的法律权利和社会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尽管法律规定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和保障,但实际上,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权利和保障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精神病患者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仍然存在限制,而且在社会保障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精神病患者的就业机会有限,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现象较为普遍。此外,精神病患者的医疗保障也存在短缺,很多患者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关注。因此,我们需要更加重视精神病患者的法律权利和社会保障问题,加强相关法律的实施和监管,切实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本身有选举权,但如病情不允许,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则不列入选民名单。所有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则不具备这些权利。尽管法律规定了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和保障,但实际上,这些权利和保障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需要更多关注和努力去实现。 法律依据 第二十七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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