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义务兵有退伍费。具体费用需要根据时间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75号文件《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历年来各单位的反映和意见,为适当解决义务兵的退伍待遇问题,现对义务兵的退伍补助费和退伍医疗补助费标准作如下修订: 一、义务兵退出现役时,除按规定发给当月应领的津贴(包括补助)和路费外,另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服役不满3年的50元,满3年的70元,满4年的100元,满5年的150元,满6年的200元。 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不满半年的,仍按上周年的标准发给;超过半年的,可按下周年的标准发给。 在新兵检疫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作退兵处理的,只发给回家的路费,不发退伍补助费。 二、患有严重慢性疾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经团以上的卫生部门证明,酌情发给50元至200元的医疗补助费;对患矽肺病的,可酌情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一倍。 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部队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