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既往是否真的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绝对理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是否可以以既往病史等因素作为拒赔的理由,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既往病史与保险事故无关或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但如果既往病史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既往病史导致的,保险公司可以以此为理由拒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履行保险合同。” 2.《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除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未事先说明的保险责任排除条款为由免除保险责任。” 3.《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当向被保险人告知其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告知被保险人对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或者故意欺骗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