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公益金是什么科目余额方向 |
释义 | 公积公益金的法律规定与实际脱节,导致其使用渠道不畅,无法实现初衷。公益金的用途一直无法落实,逐年累积的公益金在所有者权益中占比越来越大。根据现有法规,公益金的提取没有合法合规的使用用途,滚雪球的效应将使公益金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公积公益金是什么意思 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 公积公益金是我们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个别领导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在这上面打歪主意。建议相关执法部门严格追查,发现一起,严惩不贷。 二、公积公益金的来源是什么 从收益中提取公积公益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应计入公积公益金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价款,或者收到由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捐赠的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物资、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公积公益金的用途是什么 按国家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公积公益金转增资本、弥补福利费不足或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应付福利费或收益分配科目。 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数额。 四、公益金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益金的法律规定与现实脱节,主要表现在公益金的使用渠道不畅,计提之后用不出去是企业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程,企业逐渐卸下办社会的职能,为职工大规模购建集体福利设施已经被住房货币化等新的政策所取代,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各项报酬及福利待遇都已按规定计入经营期间的成本或费用。 所以,《公司法》制定伊始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以便提高职工集体福利的初衷,因为没有与其他法规相衔接而无法实现,公益金的用途一直无法落实,逐年累积的公益金在所有者权益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如按现有法规一直提取下去,又没有现实而合法合规的使用用途,滚雪球的效应将使公益金演变成为一个新的问题有待解决。 结语 公积公益金是我国重要的惠民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个别领导滥用职权的问题。建议相关执法部门严查,一经发现,严惩不贷。公积公益金的来源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拍卖荒地使用权价款等,使用需按规定程序批准。公益金的法律规定与现实存在脱节,应寻求合法合规的使用途径,避免问题进一步积累。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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