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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原告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释义
    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一、公司商业秘密的特征有哪些?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二、哪些情况下被许可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有:
    1、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退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
    2、使用技术秘密超出约定范围的;
    3、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哪些情形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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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4: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