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的规定是: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举措,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