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
释义 | 一、商业贿赂犯罪概述 从文字表面来看,不难发现“商业贿赂”的语言含义。所谓“商业”,指的就是以买卖方式来实现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贿赂”有两个含义,一为动词,用财物买通别人;二为名词,指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此处应取第一个意思解释,指用财物买通别人。结合在一起就能看出,“商业贿赂”是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的贿赂行为。 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一罪名,它并非是刑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具体犯罪概念。商业贿赂罪这种说法没有刑法上的根据,它仅是作为一种区别普通商业贿赂的概念而存在,犹如人们一般将与经济相关的犯罪称之为经济犯罪。商业贿赂罪不论是作为个罪罪名还是类罪罪名均不存在,它仅用来表述发生在商业交往领域的贿赂犯罪。但对于商业贿赂的犯罪行为,我们可以依照现有刑法进行制裁,无需通过颁布新法来实施处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其明确了刑法典中规定的八个罪名适用于我国在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这些罪名都指向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严重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的犯罪行为。他们不仅会侵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针对公权力的行贿行为也腐蚀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特点 医药行业的销售模式:医药行业属于进入门槛比较高的行业,最终实现药品终端消费的场所主要是各级医院。依托于当具备渠道优势和资源优势的经销商肯定都是最好的选择,这是所谓的代理制。这就造就了医药企业特有的经销方式,但这种模式的流通链条非常长,中间可能有很多个经销商,环节很多,费用就很大。所以,药品从生产价格到医院,或者到其它销售终端时,它的价格就会变得很高。而一款药为了获取市场,肯定会首先争取进入到医保目录,最后再进进入主要市场——医院。因为医院也需要进入它的采购目录,最后再促使医生使用这个药。所以,这个模式下,不可避免会涉及盗用商业贿赂,首先搞定负责医保那一块的人,负责医院采购链条的人。所以,很多药企在IPO时,商业贿赂都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 结合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实际情况分析,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犯罪具有以下特征:犯罪形式多样化和隐蔽性,包括财物、回扣、折扣、附赠、手续费、性、荣誉等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形式;第二,犯罪时间长和涉及金额大,包括事后受贿、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及利用影响力等方式进行的贿赂,其周期普遍较长,当然不排除短时间的小规模赌博、贿赂决定权医生开具医药公司产品等方式所带来的长期连续性谋取正当利益的情形;第三,由于医药购销过程较为复杂且环节较多,导致各个环节的主体之间存在相对稳定利益链条,从而导致该类犯罪具有“犯罪主体多元化”和“犯罪主体群体性”的特点;第四,因为我国长期存在以政策趋向为主导来治理贪污贿赂这一“国情”,故导致了商业贿赂犯罪的间歇性反弹现象较为严重,当然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也不例外。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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