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注销分公司时需要总公司提供什么资料? |
释义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四)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五)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一、公司被注销的原因 公司注销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内部原因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市场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销、撤销等,具体如下: (一)股东或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 (二)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且不续; (四)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五)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六)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公司吊销或撤销后转注销。 二、公司注销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需按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一)依法成立清算组。 (二)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三)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四)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六)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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