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书 |
释义 | 法律分析: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苁蓉、锁阳、甘草和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轻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较轻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造成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二)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采的区域开垦、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对个人开垦、开采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一元的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 (二)对单位开垦、开采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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