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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行2022年内退减员最新政策
释义
    一、“内退”的由来
    1、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一批特大型中央企业(集团)开展了重组改制和境外上市的工作,主要采用“存续分立式”的改制方案,将成长性好的优良资产上市,剥离原来不良资产和富余人员进入存续企业,形成了规模巨大的国有存续企业和存续事务人员。内退人员是存续事务人员中人数众多的一个群体。所谓“内退”,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简称。
    2、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员工安置规定》规定:“员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员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二、现在是否应该取消“内退”
    1、“解决内退问题报告”认为:国有企业内退人员存在着“一多、二低、三高”的实际情况。“一多”是指内退人员队伍庞大,总量偏多。“二低”是指内退人员知识技能水平低、收入水平低;“三高”是指大量的中青年内退人员当前面临着就业门槛高、供养负担高、收入差距拉高的困境。内退人员在国有企业各类人员中,情况最为复杂、队伍最不稳定、矛盾最为突出。
    2、曾办理过多起由于“内退”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的赵敏娜律师认为,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原本是以保护员工合法权利为目的的“内退”政策,现在已经演变成了企业肆意侵犯员工权利的工具。
    三、依据国家相关规则,企业员工内退必须一起到达以下几个法令要件方可处理,缺一不可:
    1. 企业充裕员工(所谓充裕员工是指企业因出产经营发作困难不能正常出产,而无法安顿工作岗位的这部分员工);
    2. 法定的内退条件(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则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
    3. 员工自己自愿;
    4. 企业领导赞同;
    5. 劳动部门存案。
    【法律依据】: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第一条
    第六款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员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员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员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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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4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