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传唤证的使用规定,具体如下: 1、使用范围是针对那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司法机关在传唤当事人的时候,必须要制作传唤证; 2、刑事案件中,将当事人传唤到案以后,询问拘传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12个小时。传唤的对象适用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 传唤证的使用: 1、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开具《传唤证》; 3、出示工作证件、表明公安民警身份; 4、查明传唤对象的身份; 5、出示《传唤证》; 6、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询问; 7、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8、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9、由违法嫌疑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公安民警在《传唤证》上注明。 综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应该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嫌疑人是可以拒绝传唤的,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后可口头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