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殡葬管理应遵循逐步提高火化率,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社会进步、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一、殡葬办理流程: 1、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 2、电话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3、遗体运回殡仪馆防腐.; 4、备齐办丧证件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及出殡.; 5、举行告别仪式及遗体火化.; 6、领取骨灰、《骨灰寄存证》和火化证明。 二、丧葬办理需要的材料: 1、个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火化收据、死者身份证、社保卡、死者养老金存折或卡、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与死者关系证明; 2、若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与死者的关系在户口注销证明里不能清楚反映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要求写明关系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死者关系),办理时需法定继承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 3、农转非死亡人员需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所填写四份街道办事处盖章的《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法律依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八条 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死亡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生前无固定单位的,应提交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或无名尸体火化,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