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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务员津贴和补贴的区别
释义
    

法律主观: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包括工资。劳务报酬,个体户经营收入等。当然也有一些免征收的,例如生育保险、丧葬金、救济金等我国政策补助的一些免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一、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政策(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公务员的工资构成2006年,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原有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原有的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三、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公务员是在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形象。因此,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公务员需要参考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法律客观: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第三条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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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