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
释义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改变或增加诉讼请求,导致案情复杂化; 2、因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在3个月内难以审结; 3、无法直接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需公告送达; 4、虽然案件较为简单,标的额不大,但代表一类案件,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 5、案件较为简单,但关系到基本的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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