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机关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的时限是 |
释义 | 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个体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一、什么情况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及其他情形,被依法终止了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更改税务登记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了纳税义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工商机关办理注销之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有关部门/机关批准或被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以内,先向原税务登记的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手续注销;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或者办理变更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之前,向原税务登记的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并且同时向迁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开业;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哪些手续: (一)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纳税清算之时,应当先到所管辖的征收所领取并填写《纳税清算申报表》标准是一式三份,填写内容如下:计算机代码、企业名称、经济性质、详细地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清算申报情况、申报书附送的有关资料; (二)交回税务代码章、税务登记正副本、税务机关所发放的有关纳税材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的资料。除了个体户、定额户以外的纳税人,持着征收所签署意见之后的《纳税清算申报表》备稽查所检查; (三)纳税人经过稽查所稽核检查以后,持稽查所签署意见的《纳税清算申请表》文件到纳税服务所办理注销; (四)纳税服务所收到纳税人的《纳税清算申报表》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并且开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证明之后,即为办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实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压缩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时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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