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解决方式包括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和常设机构仲裁(administeredarbitration)。相应地,仲裁机构也分为临时仲裁庭(特设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组成的,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机构依照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而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可分为世界性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区域性常设仲裁机构(如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双方一般可以选择任意一家仲裁机构。一般来说,常设仲裁机构由于具有条件、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故采用常设机构仲裁方式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 法律客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 (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 (二)前款所述案件包括: 1.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 |